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用好援疆资金设立的援疆助学金,帮助我校新疆籍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建立科学统筹、运行有序、管理规范的援疆资金资助体系,结合资助中心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助原则
全面深刻领会中央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维护新疆稳定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按照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第五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推进教育、就业等重大民生问题,全面深化内地新疆学生培养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分配、专款专用、公平公正”的资助原则,做好援疆资金资助我校新疆籍学生工作。
二、资助对象
援疆助学金用于资助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受援地州市(包括82个县和177个团场)在我校就读的新疆籍庭困难学生(含本科生和专科生)。
(一)南疆四地州资助对象为:
1.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3.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二)其他地州资助对象为:
1.农村建档立卡的困难家庭学生;
2.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3.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三)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课参照执行。
三、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1.援疆助学金主要用于学生在内地就读期间的学费、往返交通费等学习生活补助,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进行资助。
2.享受援疆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享受国家助学全等其他资助政策。
四、实施期限
执行期限暂定至2020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处分以上者(撤销处分后可恢复受助资格);
3.参加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在校成立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散布宗教言论者;
4.存储,观看、传播暴恐音视频和“三非”出版物者;
5.在校期间,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境)者;
6.诚信缺失,拖欠学费及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7.留级,体学期间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六、资助程序
1.每年5月底前,申请援疆助学金的学生将《援疆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交到学生资助服务中心。7月底前,申请人将所在学校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的《援疆助学金申请表》交至户籍所在地教育局。
2.自治区教育厅统计、汇总年度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在校生数据后提供给自治区民政厅和扶贫办,以供筛选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后将贫困学生名单报自治区发改委。
3.每年8月底前,各受援地授疆、教育、公安、民政、扶贫、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等单位依据自治区教育厅提供的贫困生数据,对报送的《援疆助学金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对初步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须在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或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受援地会同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形成资助方案。
4.每年学生秋季入学前,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根据资助方案将援疆助学金(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至受助学金本人或家庭,并履行签收手续。
5.对受助学生家庭进行跟踪了解,掌握助学金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自治区。
七、新生资助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在每年10月启动实施,年底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