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昌理工学院毕业综合训练测评管理办法,结合文法学院各专业特点,现制定文法学院毕业综合训练测评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综合训练是本科生毕业前最后一次专业综合训练,分为毕业论文和毕业创作两种方式。其中英语系、日语系、法学系完成毕业论文,汉语言文学系文学创作方向完成毕业创作,汉语言文学系新媒体方向和中文教育方向完成毕业论文。毕业综合训练重点检验并评价本科生对知识综合运用和技能掌握的程度。指导教师须对学生完成毕业综合训练给予全程指导和分环节(阶段)测评,在教学信息化平台上及时公布各环节成绩。
第一章 毕业论文测评
第二条 毕业论文是本科生毕业前必须完成的最后一次专业训练,是基于问题的研究并将研究结果以论文形式呈现。毕业论文测评由选题测评、开题测评、初稿与定稿测评、答辩测评四个环节构成,各环节测评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分别为10%、10%、40%、40%。
第三条 指导教师和答辩小组须严格按照《毕业论文测评标准》(附件1-4)逐项评分,不能只打总分,未逐项打分,只打总分为不合格。
第四条 选题测评须在第七学期初完成。指导教师列出选题目录供学生选择,也可由学生自己提出论文选题并得到指导教师认可。指导教师须对学生完成选题环节工作评分并公布成绩。
第五条 开题测评须在第七学期完成。学生在开题时必须完成与选题相关的资料综述、确定论文章节目录。指导教师须在第七学期末完成开题环节的评分工作并公布成绩。
第六条 初稿与定稿测评须在第八学期4月底之前完成。在论文初稿完成后,指导教师须对论文是否抄袭或由他人代做审核;论文定稿后,须进行再审,并签字负责。发现抄袭或由他人代做的,重做。撰写完成后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论文查重,查重不通过(重复率≧30%)的取消论文答辩资格,论文重做,指导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查重通过后指导教师方可对初稿与定稿环节评分并公布成绩。评分合格的,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第七条 答辩安排要求
1、毕业论文答辩测评必须在第八学期的5月底之前完成。
2、各学院按专业组成论文答辩小组,答辩小组应由3名及以上具有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原则上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3、严格执行指导教师回避制,指导教师不得参加自己指导的学生答辩,答辩小组教师不足可以外聘教师参加答辩。
4、答辩以现场答辩为主,特殊情况经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后可以通过网络形式答辩。
5、答辩包括论文主体内容陈述和质询提问两个部分,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不少于15分钟。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论文主体内容陈述并对评委质询进行简练、准确地回答。答辩结束三天内公布成绩。
6、首次答辩未通过的学生,学院在5-10天内给予再次答辩机会,再次答辩仍未通过,答辩成绩为不及格。
第八条 答辩评分要求
1、答辩小组成员须独立评分,不得商议,当场评分,必须严格按照答辩评分标准分项评分,不允许只打总分。
2、由答辩小组秘书计算分值(答辩成绩等于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经小组长审核签字后,交指导老师录入教学信息化平台公布成绩。
3、答辩小组须对论文是否抄袭或由他人代做出具鉴别意见,若有一名及以上成员鉴别为抄袭或由他人代做的,上报学院答辩委员会审核,审核为抄袭或由他人代做的,毕业论文成绩计零分,取消重做资格,指导教师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4、上级部门或学校教务处等检查,发现为抄袭或由他人代做的,毕业论文成绩计零分,已颁发的毕业(学位)证书予以撤销,指导教师和答辩小组成员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指导教师合成毕业论文成绩并整理毕业论文档案。毕业论文成绩经系主任审核、教学院长签字后,由指导教师录入教务系统。
第十条 教学质量管理处须对学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对学生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是否客观公正进行抽查与评价。发现问题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章 毕业创作测评
第十一条 毕业创作是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毕业前必须完成的最后一次专业训练,创作成果以文学作品形式呈现。毕业创作测评由选题测评、创作方案测评、作品初稿与定稿测评、作品展示测评四个环节测评构成。毕业创作(文学类)各环节测评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分别为10%、10%、40%、40%。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和评审小组须严格按照《毕业创作测评标准》逐项评分,不能只打总分,未逐项打分,只打总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选题测评须在第七学期初完成。由学生自己提出创作选题并得到指导教师认可,选题阶段学生必须完成作品选题并列举出与选题有关的参考作品。指导教师须对学生完成对选题环节的评分并公布成绩。
第十四条 创作方案测评须在第七学期完成。学生在创作方案制定时必须完成作品选题素材收集和可行性分析。指导教师须在第七学期末完成对创作方案环节的评分工作并公布成绩。
第十五条 作品初稿与定稿测评须在第八学期4月底之前完成。在作品初稿完成后,指导教师须对创作是否抄袭或由他人代做审核,作品定稿后,须进行再审,并签字负责。发现抄袭或由他人代做的,重做。审查通过后,指导教师对作品定稿环节评分,并公布成绩。评分合格的,方可进入展示环节。
第十六条 作品展示安排要求
1、作品展示测评必须在第八学期的5月底之前完成。
2、按专业组成作品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3名及以上具有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原则上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3、严格执行指导教师回避制,指导教师不得参加自己指导的学生作品评审,评审小组教师不足可以外聘教师参加作品评审。
4、作品展示以现场展览的方式进行,学生对作品进行展示说明和接受质询提问,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作品展示说明并对评委质询进行简练、准确地回答,每个学生的作品展示时间不少于15分钟。展示结束三天内公布成绩。
5、首次展示未通过的,学院在10-15天内给予再次展示机会,再次展示仍未通过,展示成绩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 作品展示评分要求
1、评审小组成员须独立评分,不得商议,当场评分,必须严格按照答辩评分标准分项评分,不允许只打总分。
2、评审小组秘书计算分值(展示成绩等于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经小组长审核签字后,交指导老师录入教学信息化平台公布成绩。
3、评审小组须对设计是否抄袭或由他人代做出具鉴别意见。有一名及以上成员鉴别为抄袭或由他人代做的,上报学院答辩委员会审核,审核为抄袭或由他人代做的,毕业创作成绩计零分,取消重做资格,指导教师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4、经上级部门或学校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检查,发现为抄袭或由他人代做的,毕业创作成绩计零分,已颁发的毕业(学位)证书予以撤销,指导教师和答辩小组成员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合成毕业创作成绩并整理毕业创作档案。毕业创作成绩经系主任审核、教学院长签字后,由指导教师录入教务系统。
第十九条 教学质量管理处须对学生毕业创作、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对学生毕业创作成绩评定是否客观公正进行抽查与评价。发现问题按教学事故处理。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